“珍视明”诉“诊视明”侵权
字号:
2006年2月,珍视明公司注册“珍视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产品为第5类:水剂;眼药水;隐形眼镜用溶液等。2012年12月,“珍视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民药店成立于2001年8月,系仁寿大药房的分支机构,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公司配送的化学药制剂、中成药等。康美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许可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包括: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除许可医疗器械)、家用健身理疗器材等。
2012年8月4日,珍视明公司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在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路的为民药店购买了“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二盒,并对购买的产品加贴了封条,对产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封存。珍视明认为,为民药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一纸诉状将为民药店告上了通州区法院。为民药店辩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康美公司;法院遂依职权追加康美公司为第三人。
庭审中,当庭打开公证封存的物品,涉案产品外包装盒右上角分两行分别标注“诊视明”和“润视佳护眼液”,右下角标注“广州邦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侧面分别标注“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诊视明”字体明显大于标注的“润视佳护眼液”字体,亦明显大于外包装盒上的其他字体。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珍视明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与被控侵权“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产品,当消费者看到“诊视明”字样时,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混淆、误导消费者,故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珍视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民药店、康美公司经营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侵权物价值、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基础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民药店、康美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为民药店赔偿原告3000元,康美公司赔偿30000元。
珍视明公司、康美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