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瓦山新寨”被叫停 侵权陕西品牌阿瓦山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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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与周某签订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允许周某在济南开设阿瓦山寨加盟店开展经营,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2005年12月,周某在济南注册成立济南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公司2012年2月15日注销)。
原告诉称,两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系“阿瓦山寨”、“山寨情鱼头王”、“米面土菜”、“阿瓦巨无霸”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系“阿瓦山寨风情食街”、“山寨鱼头王”、“阿瓦山寨”、“米面土菜”牌匾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自2003年起,原告即以“阿瓦山寨”品牌开展经营,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阿瓦山寨”被评为著名商标。原告与周某的合同期满后,周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外的招牌、装饰装潢、菜单、宣传资料上大量、持续、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法院审理查明,周某在加盟期限届满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了与“阿瓦山寨”近似的“瓦山新寨”名称,并继续使用“山寨鱼头王”、“米面土菜”等菜名,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周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因济南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注销,原告撤销了对济南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使用“瓦山新寨”、“瓦山巨无霸”、“山寨鱼头王”、“米面土菜”的名称或菜单、订单卡等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周某赔偿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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