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凯悦“傍名牌”被判侵权 凯悦打赢官司获赔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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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金凯悦企业字号“傍名牌”
凯悦酒店此番状告金凯悦酒店共涉及4宗案件,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凯悦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名冠金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寮步金凯悦酒店、凤岗金凯悦酒店、石龙金凯悦酒店、江门金凯悦酒店等多家公司和酒店被推上被告席。
起诉书中,除共计提出800万元的索赔外,凯悦酒店方面在4宗案件的起诉书上均提出,要求金凯悦酒店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悦”字样,并停止使用“凯悦商标”的行为,包括在酒店服务、酒店配套设施及配套用品、以及相关活动宣传活动中停止使用“凯悦”商标。由于此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件审理前后长达近半年的时间。
东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凯悦酒店最早自1986年即许可其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经营“凯悦”品牌的酒店,形成了对企业名称字号“凯悦”的商业使用,而且经过在中国大陆市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该“凯悦”字号应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被告金凯悦大酒店虽然在1994年就已成立,但是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在成立之前应当知道“凯悦”所具有的知名度,但其仍将没有显著性区别的“金凯悦”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凯悦”知名企业名称在市场及相关公众心目中良好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势必会导致公众误认为被告金凯悦大酒店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对相关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名冠金凯悦”未被认定侵权
东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金凯悦大酒店等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金凯悦”等商标标识构成对凯悦酒店第4073660号“凯悦”商标权的侵害;认定被告金凯悦酒店集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悦”字样侵害了凯悦酒店的企业名称权,构成对凯悦酒店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还认定,被告金凯悦酒店集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悦”字样侵害了凯悦酒店的企业名称权,构成对凯悦酒店的不正当竞争。
不过,针对凯悦酒店对被告方在企业名称中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名冠金凯悦”字样构成对其“凯悦”或“HYATT”商标权益、企业名称权益或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权指控,法院经审理认为,“名冠金凯悦”商标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被告方在企业名称中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名冠金凯悦”字样或服务标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也并未超出规范使用的范围。法院据此驳回了凯悦酒店的相关诉求。
总赔偿金额达100万元
综合上述现实,东莞中院最终一审判决东莞金凯悦大酒店、广东金凯悦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侵害原告凯悦酒店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东莞金凯悦大酒店、广东金凯悦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名冠金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名冠金凯悦大酒店、江门市名冠金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等被告,则须分别向凯悦酒店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总计100万元。
该案的审判长表示,凯悦诉金凯悦、名冠金凯悦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4案,一审判决“金凯悦”企业字号及商标使用侵权,但考虑被告在诉讼期间主动停止“金凯悦”商标使用,同时,“金凯悦”企业字号也实际停止使用,企业已经转租,不再以“金凯悦”企业字号对外经营,因此,法院酌情判决两关联企业分别向原告赔偿50万元和20万元。
审判长表示,一审判决“名冠金凯悦”企业字号及使用“名冠金凯悦”注册商标不侵权,但考虑相关企业曾经未规范使用“名冠金凯悦”注册商标,简化使用过“金凯悦”商标,涉及侵权,因此,法院也酌情判决相关联企业分别承担10万元的赔偿金。当然,“名冠金凯悦”注册商标争议还在诉讼中,只是现阶段为合法有效,但是,就算今后被撤销注册,被撤销之前的经营行为不涉及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此案审理,法官提醒经营者,务必诚信守法经营,不能心存侥幸搭便车、傍名牌,否则,不仅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自己多年培育的企业及产品的商誉全部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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