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陕重汽打赢商标侵权案 同名公司还将继续交锋

日期:2014-06-2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admin 浏览量:
字号: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重汽公司)刚刚赢得一场官司。 

        事情要从陕重汽公司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名4年前辞职的员工王志坚说起。王志坚离职后在香港地区注册了与陕重汽公司同名的公司,并在西安注册了与陕重汽公司注册商标“SHACMAN”音译相同的公司陕西沙克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沙克曼公司)。 

        这起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之后,由于王志坚方面不服判决而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本案以陕重汽公司的胜诉而告一段落。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陕西重型汽车公司(王志坚注册)注册“WWW.SHACMAN.COM”域名和使用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名称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在客观上降低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陕西重型汽车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注销WWW.SHACMAN.COM域名。 

        此外,陕重汽公司还面临着“真假”公司同时存续的尴尬境地,位于香港地区的“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依然存在,意味着陕重汽方面维权之路未止。 

        起源于王志坚注册的两家与陕重汽公司直接相关的公司,一家是王志坚在香港地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与陕重汽公司同名的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另一家是王志坚在西安经工商核准登记成立的陕西沙克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志坚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卡车整车销售与出口,卡车零配件、工程机械及零配件的销售和出口,商品的代理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陕西重型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坚辞职前就是原告所属子公司的员工,王志坚对原告公司商标的权利状态、所享有的知名度及该商标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十分清楚,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该案中并未涉及两家同名公司有关“孰真孰假”方面的纠纷,接下来,双方就此将如何交锋引人关注。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