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芙妮”商标所有者状告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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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达芙妮”文字商标最早于1990年由祥田公司申请注册,其核准使用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因投资关系,祥田公司将其“达芙妮”和“Daphne”系列商标许可给达芙妮集团和达芙妮控股公司使用。达芙妮一直致力于中高档女鞋,其专卖店在全国范围内已开至4000多家,在品牌女鞋市场上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原告使用在鞋、女鞋上的“达芙妮”和“DAPHNE”的商标于2004年已构成驰名商标。
达芙妮集团方面表示,温州市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下称温州达芙妮)和陈聪和在“达芙妮”商标和字号已经为大众所熟知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恶意登记成立广州达芙妮。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达芙妮集团等原告请求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的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含有“达芙妮”字样。此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广州达芙妮的经营活动中停止单独或突出使用“达芙妮”标识的行为,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05万元,并在报纸、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广州达芙妮等被告辩称,温州达芙妮成立的时间在1989年,比原告祥田公司前身成立的时间还早,在商标使用上除了并不明显地使用了“达芙妮”字样外也同时使用了其他图形标识,并不存在傍名牌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索赔605万元也没有证据支持。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有关该案的后续发展本报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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