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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途中遭莫名诉讼 乔丹体育积极维权护品牌

日期:2014-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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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十余年的积淀和人、财、物的巨大投入,乔丹体育已然发展成我国优秀民族运动服饰品牌的代表。作为发展地方经济与振兴民族品牌的重要举措,公司开始谋求向资本市场的进军。然而,就在公司离IPO仅一步之遥的时候,出人意料地遭遇美国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提起的姓名权诉讼,由此导致公司的IPO搁置至今。

  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IPO申请获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公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预计发行股数为1125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10.6亿元。按照此前计划,乔丹体育应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然而,就在乔丹体育IPO的关键时刻,迈克尔·乔丹于2012年2月23日凌晨通过美通社宣布,已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未经许可蓄意且毫无顾忌地使用其姓名,请求法院判令乔丹体育停止在其商号和产品上使用其姓名的行为,同时请求500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此案于2012年3月5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至今尚未作出判决。

  这一突如其来的诉讼成为横亘在公司IPO道路上的障碍,导致乔丹体育至今仍未拿到上市核准文件。但记者发现,作为一家成立较早且在国内颇具规模的运动服饰生产商,公司在预披露文件“商标及商号风险”中曾表示,乔丹体育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这些权利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乔丹品牌和产品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预披露文件中还提及,“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迈克尔·乔丹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迈克尔·乔丹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的表述。

  对此,乔丹体育方面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公司的商号及注册商标“乔丹”及图形属合法申请注册并已公开使用达16年之久,通过数十亿资金的投入宣传和推广,“乔丹”品牌已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企业商誉和品牌积淀,并被消费者广泛熟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已成为不可争议的商标。迈克尔·乔丹是耐克公司的签约代言人,自2002年起,耐克公司便以侵犯迈克尔·乔丹姓名权为由,对乔丹体育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和复审,至今已经达十多次,但均未获得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的支持。即使在本案法院立案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就第九、十次、十一次作出裁定,坚持前八次的理由,认定中文“乔丹”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明白无误地向世界表明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该问题的态度。

  相关裁定书指出,本案争议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同时,申请人及耐克公司在宣传使用申请人姓名及形象时,使用的是“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全名,以及与申请人具有一定标志性的飞身扣篮动作形象相关的标识。相较于被申请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尚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申请人姓名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综合考虑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形象,所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律师进一步解释称,“乔丹”作为中文翻译中的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没有任何的专属性和特定性。而且,乔丹体育一直在公开场合对外声明与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亦没有任何商业合作,在品牌推广上,也一直强调民族品牌,从未干涉、盗用、假冒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情形。

  乔丹体育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作为发展地方经济与振兴民族品牌的重要举措,按计划乔丹体育本应于2012年3月底前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却因为国外同行业竞争对手策划的这起诉讼案件,使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被迫搁置,原定的商业发展计划受阻。不仅如此,由于原告发动并操纵的舆论抹黑公关,给企业的品牌声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给公司广大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

  “本案的审理进程和结果不仅关系着企业的未来发展,也关系着企业八万多名员工的生活及社会稳定。”该负责人说,希望法院方面本着“司法维护大局”的精神,综合考虑乔丹体育的实际情况和处境,尽快审结此案,以保证社会稳定,维护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