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注册商标被罚48万余元 “胖达人”状告工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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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润公司在诉状中称,其自2013年3月3日开始在本市开设店铺销售,使用“TOPPOTBAKERY”等商标。由于是初次进入中国大陆,公司对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因此经营过程中在商标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标志。2013年12月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以该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为由,作出罚款人民币4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豪润公司认为,工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等事项,也没有告知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的权利,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公司主观上系过失,客观上也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处罚决定未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商黄浦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豪润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豪润餐饮公司事先告知,给予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程序亦无不当之处。豪润餐饮公司要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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