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赢了“稻香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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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苏州申请商标被驳闹上法庭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稻香村及图”,经商标局审查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稻香村申请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此后,北京稻香村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去年4月2日,商评委经过复审最终确定不予准许苏州稻香村的商标注册。随后,苏州稻香村将商评委起诉到了法院,并将北京稻香村列为案件的第三人。
说法
各自坚称是“中华老字号”
审理时,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各自坚称自己是“中华老字号”。这也是双方争议的重点,和双方认为自己可以获得商标的依据。
苏州稻香村主张,他们的历史可追溯至清乾隆年间,而且其使用一直没有中断,其注册本案的“稻香村”商标除了基于使用的历史外,还基于其自保定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且早于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在饼干、糕点、面包上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由此,苏州“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形成较高知名度,其注册有历史上和商标使用上的正当性。
北京稻香村认为,他们的历史最早始于清光绪年间,虽一度中断,但从30多年前又重新恢复,且一直使用至今,连续多年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由此,北京稻香村主张自己的“稻香村”商标同样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并产生较高知名度。因苏州稻香村准备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他们的非常接近,极易误导消费者。
判决
苏州注册商标是侵入行为
商评委阐述自己的理由称,双方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标识,已各自长期使用形成了各自的群体及市场认知,这种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同意苏州稻香村注册,容易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北京“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不能认定为是在把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不应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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