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品牌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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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岭伙同邹红光采用回收废旧硒鼓,重新灌粉贴标的方法加工制作惠普、三星等品牌的硒鼓并予以销售,戴志财主要负责送货。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岭、邹红光、戴志财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三人的各自情节,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适用罚金。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陶岭提出上诉。在今天庭审中,由于辩护人当庭又新补充了证据,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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