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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法院审理首个眼镜行业商标侵权涉嫌刑事犯罪案

日期:2014-04-28 来源:法制网 作者:王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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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标有“CHANEL”(香奈儿)等注册商标的眼镜并予以销售。4月25日早上,浙江温州瑞安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一起瑞安某眼镜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被控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据悉,这是近两年出现的眼镜行业商标纠纷的首个刑事案。

  2012年10月,瑞安某眼镜有限公司成立,欧阳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为公司股东。2013年3月,为扩大经营,欧阳某某与吴某某商量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司内生产标注有“CHANEL”(香奈儿)等注册商标的眼镜并销售给国外的客户,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

  2013年9月3日,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该眼镜公司内查获标注“BVLGART”(宝格丽)、“GUCCI”(古琦)、“CHANEL”(香奈儿)、“Cartier”(卡地亚)等多个品牌的眼镜架3998副。后经鉴定,上述眼镜架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达52964元。

  瑞安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瑞安某眼镜公司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欧阳某某、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瑞安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瑞安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孟介绍,2010年以来,瑞安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主要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和侵犯著作权纠纷,分别占了160件和139件。商标侵权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汽摩配、计算机、服装鞋业,近两年则出现多个关于眼镜行业的商标纠纷。

  林孟说:“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认识的缺乏,其次是为了扩大销售量,存在‘傍名牌’、‘打擦边球’、‘模仿复制’违规经营方式。部分经营者不知道他们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更有一些经营者认为民事侵权赔偿就行,却不知严重地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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