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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峰”是商标还是地名?两大茶叶公司为此打起了官司

日期:2014-04-25 来源:新民网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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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狮峰龙井”堪称龙井茶中最为大家熟悉的一个名字。昨天,滨江法院的一场官司因这一名字而起,而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很可能关系到众多茶农今后的茶叶买卖。 

        官司的原告是浙江省茶叶集团,被告是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作为龙井茶行业里鼎鼎有名的两家公司,为什么会为了“狮峰龙井”而打起官司呢?他们争的到底是什么? 

        被告提出近30万元的赔偿 

        省茶叶集团的代理律师说,“狮峰牌”是公司早已注册的商标,被告用“狮峰”这一名字已经侵权。 

        为什么这么说,看看“狮峰牌”商标的由来就可以知道。 

        1983年,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注册了“狮峰牌”文字及图形商标。 

        1992年11月30日,商标权利人变更为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 

        2010年12月6日,省茶叶集团又依法受让了这一商标,经过原告这几年的不断经营和发展,“狮峰”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 

        也就是说,“狮峰”已经是原告公司的一个商标品牌了。 

        而被告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杭州市西子贸易公司,1998年更名为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从这一时间点来看,被告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狮峰”的时间是在原告的“狮峰”图文被注册为商标后。 

        另外,被告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其实是拥有自己的“狮”牌商标,但为了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仍然以各种形式使用原告的“狮峰”商标。 

        原告律师说,由于“狮峰”龙井是原告旗下龙井茶的专属品牌,在茶叶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以各种形式使用原告的商标后,其产品的销量大增。仅从天猫上的销量排名来看,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的“狮峰”龙井销量最大,排名第一。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所以,浙江省茶业集团认为,杭州狮峰茶叶公司销售的,实际上是山寨“狮峰”,这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并涉嫌不正当竞争。法院应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近30万元。

        “狮峰”是地名,不构成侵权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针对原告的说法,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当庭回击。 

        被告律师说, 西湖龙井享誉全国,其中又分狮峰、龙井、云栖、虎跑、梅家坞五个核心产区,狮峰产的龙井被奉为上品,被誉为“龙井之巅”。换言之,“狮峰”指的是杭州市西湖区龙井村狮峰山一带出产的绿茶,是狮峰龙井茶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茶叶的产地和品质。被告使用“狮峰”或“狮峰龙井”字样的目的,只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料、来源地进行真实的描述,使消费者获取必要的信息,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律师还强调说,虽然1983年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注册了“狮峰”牌文字加图形商标,但是不论是“狮峰”商标注册之前,还是注册之后,狮峰山产地的茶农和厂商一直都在共同使用“狮峰”龙井这一名称进行种植、生产和销售。“狮峰”龙井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被人们使用,已经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另外,“狮峰”商标被注册是我们国家商标立法尚不完善的时候的一种政府主导行为,有其历史原因,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狮峰”作为地理名称和通用名称是不允许被注册。 

        “我们已经准备提起行政诉讼,重新审核‘狮峰牌’商标的合法性。”被告律师庭上说道。 

        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原告实施了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还认为,在这场正宗“狮峰”之争中,原告实施了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对西湖龙井茶实施地理标志保护,2011年6月28日,西湖龙井又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按照相关规定,只有位于杭州市西湖区168平方公里内茶园所产的龙井茶才可以称为“西湖龙井”。 

        而根据被告的了解,原告并非西湖龙井茶产地的茶商,在杭州市西湖区内也没有龙井茶基地,因此原告并无资格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告使用“狮峰”商标,且在其网站上做虚假宣传的行为,反而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其生产的茶叶来源于顶级的西湖龙井茶产地狮峰山,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狮峰”龙井品牌的形成凝聚着杭州当地茶农、茶商几百年的心血和智慧。而原告在2010年通过受让获得了“狮峰” 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现在以侵权为名,对同行业正常使用通用名称的行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用意是十分明显。即以这种貌似合法的途径意图垄断公共资源,霸占整个市场,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如果这一行为得逞,将严重侵害狮峰龙井产地广大茶农和茶商的合法利益,对整个行业产生严重的冲击。 

        省茶叶集团:我们争的是侵权,不是谁的茶叶更正宗 

        被告在庭上还出示了5张收购合同,收购对象为狮峰山上的十多家茶农,另外被告还出示了于2013年获得的《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证书》,以此证明其售卖的才是真正的狮峰龙井。 

        浙江省茶叶集团没有出示此类证据,但他们强调,对方律师说的并不属实,集团在西湖区是有龙井茶园的,特别是在收购了之江茶叶公司之后。 

        另外原告律师表示,双方争议的只是商标侵权问题,而不是谁的龙井茶更正宗,“不管你的茶来自哪里,但狮峰商标是我注册的,你就不能用。” 

        旁听此案的西湖龙井茶商会会长戚国伟对记者表示,狮峰龙井该成为一家企业的商标,还是当地茶人共享的一个名称,确实是一个矛盾,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有个了断。 

        由于双方没有调解意向,滨江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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