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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告赢四名商标权者

日期:2014-04-1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亮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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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享有‘海底捞’ 商标专用权,赵某等四人擅自使用,应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我们使用的‘海底捞’字体与海底捞公司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有差异,一审的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4月9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郑州大学法学院阶梯教室开庭审理赵某等四人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郑州大学法学院师生二百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海底捞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其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赵某等四人未经其许可,分别擅自在南召县、方城县、桐柏县、邓州市的火锅店使用“海底捞”商标,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原告海底捞公司是 “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随着在全国大中城市陆续开设直营店,其经营地域范围及自身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作为辨识原告与其它餐饮服务者所提供服务差别的注册商标“海底捞”,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给予其范围宽和强度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赵某等四人在其经营的餐馆店面门头悬挂的招牌、餐巾纸袋、菜单等物品醒目位置上使用 “海底捞”、“海底捞火锅”标识,对消费者确认服务的来源起到了指示作用,虽然所使用的“海底捞”字体与海底捞公司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稍有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属于两个不同标识的辨认效果,且同为火锅餐饮服务,很容易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产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想以及海底捞公司于赵某等四人提供的火锅服务具有一致性的误认。因此,赵某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对海底捞公司涉案商标的侵权,遂判决赵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万元至6.5万元。 

        赵某等四人与海底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侵权事实与一审相同,经法庭主持调解,赵某等四人表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海底捞公司5万元至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