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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发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日期:2013-07-17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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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世界知名户外运动服装品牌,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下称哥伦比亚公司)曾数次进行品牌维权。日前,哥伦比亚公司却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在户外运动内层服装上使用的“Baselayer”标志不侵犯上海兴诺康纶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诺康纶公司)的“Base Layer”注册商标专用权。哥伦比亚此事一出,备受社会关注。
反守为攻:起诉确认不侵权
  哥伦比亚公司此次请求确认不侵权源于2012年11月23日兴诺康纶公司向哥伦比亚公司的中国区代理商太古资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出的一封律师函。在这封律师函里兴诺康纶公司称,哥伦比亚公司在其生产的两款户外运动内层服装上使用的“Baselayer”标志侵犯其第80223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通知太古资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10天内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标志。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8022378号“Base Layer”商标,由兴诺康纶公司于2010年1月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获准注册。
  哥伦比亚公司认为,其作为全球知名的户外运动服装、鞋类及装备产品的生产者之一,其商号和商标“Columbia”和“Columbia Sportswear Company”及相关商标图形已为全球消费者所熟知。“Baselayer”为英文固有词汇,词意为“基础层、内层、打底层”等,在户外运动服装领域,“Baselayer”固定指代“内层(服装)”,与“中间层(Middlelayer)”和“最外层(Outlayer)”相对应。其作为一家专业从事户外运动服装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在前述两款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Baselayer”用作对商品类型进行说明及描述,是为了便于消费者正确区分。且该两款产品的显著位置均醒目地标注了其字号和注册商标“Columbia”和“Columbia Sportswear Company”及相关商标图形,充分起到了标注商品来源的作用,根本不会导致混淆,更未侵犯兴诺康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哥伦比亚公司介绍,对兴诺康纶公司的来函哥伦比亚公司回函进行说明后,兴诺康纶公司复函仍然坚称上述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兴诺康纶公司屡次向哥伦比亚公司的经销商、代理商及相关经营者发出律师函,在合理期限内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哥伦比亚公司决定诉诸于法院,请求确认其不侵犯兴诺康纶公司所拥有的“Base Layer”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目前该案已经进入诉讼调解程序。
通用标识:正当使用不为禁
  同样作为服装行业的知名企业,2008年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雅戈尔)就曾因“DP衬衫”标识一案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称鄞州法院)提起过确认不侵权之诉。当年为了拓展市场,雅戈尔研发了“DP衬衫”并开展一系列市场推广活动。然而随后湖北省武汉市市民李某将一封“警告函”寄到了雅戈尔,该“警告函”称其早在2003年就已经申请注册了“DP”商标,雅戈尔所生产的“雅戈尔”牌纯棉免熨衬衫上使用“DP”标识侵犯了其合法持有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雅戈尔停止使用“DP”标识,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在迟迟未收到应诉通知的情况下,雅戈尔决定反守为攻,随后向鄞州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诉。
  在这起案件中,雅戈尔方坚持认为“DP”系服装行业一种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在行业内已经广泛使用,雅戈尔使用“DP”标识就是出于对自己产品经过了抗皱整理技术处理这一特性的描述,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法院最终认定,雅戈尔在其生产的采用了DP抗皱整理技术的服装上使用“DP”标识不侵犯李某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有业内人士指出,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应是一种商标性使用行为,如果适用人对相关标识不是作为商标性使用则不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范畴。因此注册商标中含有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行业通用标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为描述相关商品功能、用途而正当使用该标识。(文章来源知识产权报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