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济堂 百年老号遭遇域名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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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老字号的纠纷时有发生。资料图片
目前,一些老字号企业存在着诸如“傍名牌”、不正当竞争、字号商标冲突、历史遗留等一系列问题。由山东省济南市百年老字号“宏济堂”引发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备受关注。“宏济堂”的此番纷争,涉及两家“宏济堂”公司,分别为山东省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制药集团)、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阿胶公司)。这场围绕百年老字号的域名之争,正是众多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一个缩影。
百年“宏济堂”,
分分合合的风风雨雨
欲说这场知识产权官司,先来了解一下百年“宏济堂”的前世今生。
“宏德广布,济世养生”,说到“宏济堂”,不得不说起北京同仁堂乐家十二世传人乐镜宇,也就是电视剧《大宅门》主人公白景琦的原型。据记者了解,“宏济堂”由乐镜宇先生于1907年创办,此后其在济南设立了两个营业店面、栈房及阿胶厂。其中,栈房于1952年改为宏济制药厂。
1955年7月,“宏济堂”进行公私合营改组,合营后企业名称为“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堂”(下称济南宏济堂),其主要包括制药厂、阿胶厂及三个营业部。1957年10月,济南宏济堂的阿胶厂与另一家阿胶厂合并为“公私合营济南阿胶厂”。
1958年6月,“宏济堂”迎来发展的分水岭。当时,济南宏济堂的三个营业部被剥离出来,移交给当时的中国药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公司。济南宏济堂随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称其三个营业部既已划归出去,希望将其现有名称更改为“济南宏济堂制药厂”。
1960年,济南市卫生局提交报告,将包括济南宏济堂、济南阿胶厂在内的五家中药厂合并为一个厂,合并后的企业名称为“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制药厂”。据悉,该厂后经历五次更名,于2012年更名为目前的宏济堂制药集团。
另据了解,中国药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公司于1958年接手济南宏济堂的三个营业部后,也进行过多次的体制调整和名称变更,主要包括1996年改制为“济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济南药业集团)、2011年变更为“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医药集团)。
其中,济南药业集团尚未更名时,曾于2003年将其下属的一家医药零售公司更名为“济南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8月6日与该连锁公司设立了宏济堂阿胶公司。据相关资料显示,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时,济南药业集团为主要出资人,所占比例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90%。
记者了解到,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时,被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阿胶制品的加工。目前该公司被核准的经营范围则主要为东流水牌阿胶糕、阿胶龟元膏等的生产及销售。
总之,历经分分合合风风雨雨,由“宏济堂”名号衍生出来的三个公司:宏济堂阿胶公司及其出资人宏济堂医药集团、宏济堂制药集团相继出现。
井水犯河水?
域名相近引发阿胶之争
两个公司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始于2011年11月。其时,宏济堂制药集团前身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宏济堂阿胶公司及枣庄市某药房经营者栗某,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其诉称,被告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原告无任何历史渊源,但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商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标注有“原宏济堂阿胶厂”。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亦取名为“宏济堂”,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以及使用与原告“www.hjt.cn”相近似的域名“www.hjtej.cn”。据此,宏济堂制药集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枣庄中院判令其赔偿损失100万元,变更含有“宏济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域名,删除网站中所有涉及宏济堂的内容,并赔偿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宏济堂阿胶公司向枣庄中院答辩的主要理由为,其为老字号“宏济堂”的正宗传人,其股东宏济堂医药集团对“宏济堂”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宏济堂阿胶公司还表示,原告并非“宏济堂”的真正传人,而且原告拥有的关于“宏济堂”的相关权益均侵害了被告及其股东对“宏济堂”老字号的所有权。另外,此案是侵犯商标权纠纷,企业网络域名侵权与商标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该裁定驳回。
一审认定
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2年9月,枣庄中院审理此案,首先对“宏济堂”的历史事实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原宏济堂企业在历史上进行了分立,并形成了利用“宏济堂”品牌经营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即宏济堂医药集团利用“宏济堂”经营的范围为药品销售,宏济堂制药集团利用“宏济堂”经营的范围则为制药和阿胶生产。双方对“宏济堂”品牌的利用应当尊重这一历史因素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阿胶生产企业,由宏济堂医药集团出资成立,其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侵入了宏济堂制药的权利范围,打破了双方历史上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院对双方的相关权利也进行了梳理,认为被诉侵权的阿胶产品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而宏济堂制药集团目前已申请注册多件“宏济堂”商标,其中被核准使用的相关商品与阿胶的产品性质相类似。宏济堂医药集团目前则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有“宏济堂”商标,尚未涉及相关商品。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注册商标为“东流水”,未注册有任何“宏济堂”字样商标。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新设法人企业,与原宏济堂阿胶厂并无历史上的承继关系,两者的商品在功能、消费对象上具有类似性。此外,宏济堂阿胶公司故意将“宏济堂”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使用,并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据此,法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此案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宏济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宏济堂制药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
枣庄中院对双方涉及的域名争议也一并进行了审理。由于双方的域名均含有“hjt”,加之宏济堂阿胶公司的企业字号的使用不具有正当理由,法院因此判令其停止使用“www.hjtej.cn”域名。
宏济堂阿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正在二审中。
来源:人民法院报
百年“宏济堂”,
分分合合的风风雨雨
欲说这场知识产权官司,先来了解一下百年“宏济堂”的前世今生。
“宏德广布,济世养生”,说到“宏济堂”,不得不说起北京同仁堂乐家十二世传人乐镜宇,也就是电视剧《大宅门》主人公白景琦的原型。据记者了解,“宏济堂”由乐镜宇先生于1907年创办,此后其在济南设立了两个营业店面、栈房及阿胶厂。其中,栈房于1952年改为宏济制药厂。
1955年7月,“宏济堂”进行公私合营改组,合营后企业名称为“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堂”(下称济南宏济堂),其主要包括制药厂、阿胶厂及三个营业部。1957年10月,济南宏济堂的阿胶厂与另一家阿胶厂合并为“公私合营济南阿胶厂”。
1958年6月,“宏济堂”迎来发展的分水岭。当时,济南宏济堂的三个营业部被剥离出来,移交给当时的中国药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公司。济南宏济堂随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称其三个营业部既已划归出去,希望将其现有名称更改为“济南宏济堂制药厂”。
1960年,济南市卫生局提交报告,将包括济南宏济堂、济南阿胶厂在内的五家中药厂合并为一个厂,合并后的企业名称为“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制药厂”。据悉,该厂后经历五次更名,于2012年更名为目前的宏济堂制药集团。
另据了解,中国药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公司于1958年接手济南宏济堂的三个营业部后,也进行过多次的体制调整和名称变更,主要包括1996年改制为“济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济南药业集团)、2011年变更为“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医药集团)。
其中,济南药业集团尚未更名时,曾于2003年将其下属的一家医药零售公司更名为“济南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8月6日与该连锁公司设立了宏济堂阿胶公司。据相关资料显示,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时,济南药业集团为主要出资人,所占比例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90%。
记者了解到,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时,被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阿胶制品的加工。目前该公司被核准的经营范围则主要为东流水牌阿胶糕、阿胶龟元膏等的生产及销售。
总之,历经分分合合风风雨雨,由“宏济堂”名号衍生出来的三个公司:宏济堂阿胶公司及其出资人宏济堂医药集团、宏济堂制药集团相继出现。
井水犯河水?
域名相近引发阿胶之争
两个公司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始于2011年11月。其时,宏济堂制药集团前身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宏济堂阿胶公司及枣庄市某药房经营者栗某,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其诉称,被告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原告无任何历史渊源,但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商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标注有“原宏济堂阿胶厂”。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亦取名为“宏济堂”,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以及使用与原告“www.hjt.cn”相近似的域名“www.hjtej.cn”。据此,宏济堂制药集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枣庄中院判令其赔偿损失100万元,变更含有“宏济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域名,删除网站中所有涉及宏济堂的内容,并赔偿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宏济堂阿胶公司向枣庄中院答辩的主要理由为,其为老字号“宏济堂”的正宗传人,其股东宏济堂医药集团对“宏济堂”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宏济堂阿胶公司还表示,原告并非“宏济堂”的真正传人,而且原告拥有的关于“宏济堂”的相关权益均侵害了被告及其股东对“宏济堂”老字号的所有权。另外,此案是侵犯商标权纠纷,企业网络域名侵权与商标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该裁定驳回。
一审认定
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2年9月,枣庄中院审理此案,首先对“宏济堂”的历史事实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原宏济堂企业在历史上进行了分立,并形成了利用“宏济堂”品牌经营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即宏济堂医药集团利用“宏济堂”经营的范围为药品销售,宏济堂制药集团利用“宏济堂”经营的范围则为制药和阿胶生产。双方对“宏济堂”品牌的利用应当尊重这一历史因素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阿胶生产企业,由宏济堂医药集团出资成立,其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侵入了宏济堂制药的权利范围,打破了双方历史上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院对双方的相关权利也进行了梳理,认为被诉侵权的阿胶产品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而宏济堂制药集团目前已申请注册多件“宏济堂”商标,其中被核准使用的相关商品与阿胶的产品性质相类似。宏济堂医药集团目前则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有“宏济堂”商标,尚未涉及相关商品。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注册商标为“东流水”,未注册有任何“宏济堂”字样商标。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新设法人企业,与原宏济堂阿胶厂并无历史上的承继关系,两者的商品在功能、消费对象上具有类似性。此外,宏济堂阿胶公司故意将“宏济堂”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使用,并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据此,法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此案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宏济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宏济堂制药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
枣庄中院对双方涉及的域名争议也一并进行了审理。由于双方的域名均含有“hjt”,加之宏济堂阿胶公司的企业字号的使用不具有正当理由,法院因此判令其停止使用“www.hjtej.cn”域名。
宏济堂阿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正在二审中。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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