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克森美孚状告慈溪两公司使用“Mobil”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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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孚公司认为,“Mobil”知名度很高,需要按跨类别的驰名商标权予以保护。
昨天,宁波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美孚公司起诉的两家慈溪公司分别是慈溪市中恒车业有限公司和慈溪市正大车业有限公司。
美孚公司称,“美孚(Mobil)”商标自上世纪七十年代重新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中国市场相关公众中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了中国现行《商标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而两家慈溪公司将“美孚”使用或者突出使用在火花塞、减震器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册、名片以及它们的网站上。
虽然“火花塞、汽车用减震器”和“润滑油”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而且美孚公司也并没有在“火花塞、汽车用减震器”等商品上获得任何有关“美孚”字样的商标注册,但是由于“美孚”、“ Mobil”已经在中国大陆的公众心目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而润滑油与火花塞、汽车用减震器的用户基本相同,多为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汽车购买群体、驾驶员或者汽车售后的维修保养人员。
所以,这些产品的相关公众看到带有“美孚”字样的“火花塞、减震器”产品时,必然误以为该侵权商标与“美孚Mobil”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Mobil商标的显著性。
两家美孚公司向两家慈溪公司索赔50万元,并要求对方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针对美孚公司的起诉,中恒车业公司称,并未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
正大车业则辩称,他们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有自己的商标,主要用在低端摩托车产品上,不会误导公众,不构成对“Mobil”商标侵权。而且美孚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不应有跨类别的保护。即使构成侵权,被告产量也很小。
昨天开完庭后,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据悉,埃克森美孚公司创立于1882年,是全球最大的炼油商以及油气贸易商,在《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500强企业中名列前茅。(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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