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莎”起诉七商家分别索赔50万 法院判决对方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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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公司于1998年依法申请并取得“浪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最近,浪莎公司发现个体经营者刘先生、赵先生等七人使用与浪莎公司相同的商标销售相同的产品。浪莎公司认为,这些产品做工粗糙、质量低劣,欺骗消费者并且严重损害了浪莎公司市场信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七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向浪莎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庭审中,刘先生等七名被告辩称,所销售的袜子都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不知道该商品是否侵权,因此不同意浪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先生等七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浪莎公司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最后判决刘先生等七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浪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元。(记者李华良通讯员梁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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