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浏览器”与“UCDOS” 非商标意义上使用“UC”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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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希望公司于1997年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注册了“UC”商标,此后在“UCDOS”系列软件开发工具包以及与他人订立的软件销售合同中使用“UC”商标。优视公司则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以及第38类“电视广播、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范围享有“UC”商标专用权。
中科希望公司认为优视公司提供的“UC浏览器”等网站产品、用户移动终端“UC浏览器”所提供的软件升级服务、软件备份恢复服务、UC客户中心提供的软件咨询服务以及包括U点、UC皮肤、手机阅读等增值服务中所使用的“UC”字样,侵犯了其享有的UC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科希望公司与优视公司享有各自类别的UC商标专用权。中科希望公司提出的优视公司对“UC”字样的使用,或者将“UC”与“浏览器”等中文字结合使用的行为,属于对自身业务或产品的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或者仅使用“U”,与“UC”无关,或者无证据显示如何使用“UC”标识。并且,中科希望公司与优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仅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而且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关联性联想,造成混淆。法院据此驳回了中科希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曹丽萍 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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