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84消毒液”商标许可案终审 双方合理分摊巨额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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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安公司是“84消毒液”产品最早的两个研发生产厂家之一。龙安公司先后注册了以“龙安84”为核心内容的多个商标。2004年5月,柯林龙安公司与龙安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龙安公司将其注册的3个“龙安84”为核心内容的注册商标许可柯林龙安公司使用,由柯林龙安公司支付使用费,宣传涉案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柯林龙安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84消毒液”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较高,该公司自2005年初至2011年10月累计花费广告宣传费达1400万余元。
后柯林龙安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龙安公司支付420万余元广告宣传费。龙安公司辩称,柯林龙安公司主张的费用中绝大部分不属于宣传涉案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故不同意柯林龙安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柯林龙安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广告宣传费用应包含了促销费、陈列费和海报费等费用。2006年至2011年10月间,柯林龙安公司既就使用《补充协议》约定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也就使用其自己申请的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就使用此两类商标产品的广告宣传费用的具体情况提交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广告宣传费用的分担比例及公平原则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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