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采蝶轩告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
字号:
广东采蝶轩
拥有商标专用权
向合肥采蝶轩索赔1500万元
中山市食品公司在起诉书中介绍,他们才是商标法规定的第30、43(第7版分类表为42类)类“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起诉书中介绍,1981年1月1日,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董事长梁或等创办“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1993年,原告为将公司改为直销方式,在石岐开办第一间西饼屋,并根据中国传统的爱情故事“梁祝”——“彩蝶双飞,欣喜人间”的启发,创立了“采蝶轩CAIDIEXUAN”商标。1998年,原告开始在第30、42类申请注册“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商标,注册号分别是第1328994号及第1344787号。2002年12月31日又在第30类的“蛋糕、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注册了第3422492号“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商标。2005年2月6日,原告又在第43类的“面包店、面包连锁店”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502638号“采蝶轩”、第4502639号“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商标。之后,原告又在多个类别注册了“采蝶轩”、“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原告对“采蝶轩”、“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依法享有不容置疑的商标专用权。
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店面和宣传该店的广告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店面的宣传手册、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商标。另查,被告还将原告的商标以企业字号的名义突出使用,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要求合肥采蝶轩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或注销)“采蝶轩”在企业名称中、“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在网站中进行经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登报致歉声明;并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合肥采蝶轩
对方其实也侵权
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邓晓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和广东中山食品总公司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商标权的分类很细,过去我们对商标的重视程度不够,因为没有及时注册,现在约有五六个类别存在一定的争议,说我们侵权,其实他们也侵权。”邓晓明如是说,在一些类别中,合肥采蝶轩也注册了,对方实际上也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据邓晓明介绍,合肥采蝶轩存在已经有近20年时间了。“因为过去经营规模小,没有引起关注。”
目前,合肥采蝶轩麾下已经有160多家分店,占据着合肥糕点市场的龙头地位。对于这次的官司,邓晓明表示他们暂时还不太清楚情况。
-
上一篇:
-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