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ova对阵Lenovo
因第4496416号“Jenova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定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联想公司)的“Lenovo”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中山立信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下称中山立信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日前,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中山立信公司不服,认为其在先权利应得到保护,目前已提出上诉。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中山立信公司于2005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等。联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以第3510838号“Lenovo”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3462586号Lenovo”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作为引证商标,两件引证商标均于2004年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池和照相机(摄影)集成电路等。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随后,中山立信公司于2010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起被异议商标的异议复审申请,其认为中山立信公司早于联想公司首先设计、制作使用“Jenova”商标,且在先申请注册了多件“Jenova”商标,被异议商标只是其在同类商品上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再次申请。此外商标局对其同样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4497732号“Jenova”商标异议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定,并对其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2011年12月,商评委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Jenova”的字体设计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并存于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中山立信公司所述其商标已在其它类商品上注册,其它异议裁定与该案情况有区别,商评委不予采信,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中山立信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其对自身在先权利的合法使用。中山立信公司在起诉状中表示该公司出资人首先设计、制作使用“JENOVA”商标,并从1995年开始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多件“JENOVA”商标,从1999年开始在第9类申请注册了多件“JENOVA”商标,目前在商标局现共有其47件商标注册申请,且多数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和其在先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只是图形部分稍有差别,是对自己的在先权利的合法使用。
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体在整体上构成近似,两者使用在指纹机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各个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其他案件的审查结果不能作为该案的审查依据。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对此,中山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被异议商标是对自己的在先权利在同类指定商品上的合法使用,商评委的裁定把该案商标的在先申请认定是在其它类商品上的注册,是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也并未对此做任何评述。同时,不能用他人在后申请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从而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0909和0922小类的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评委的裁定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维持维持了裁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目前,中山立信公司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和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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