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轩尼诗等侵犯法国轩尼诗商标权被判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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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李先生夫妇与葡萄酒生产商金海公司的龙老板相识,双方商定由金海公司生产标有“Hennessypt”等标识的葡萄酒产品及包装,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上述葡萄酒产品。2008年4月8日,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法国轩尼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于同年8月开始从金海公司购入标有“Hennessypt”等标识的葡萄酒产品,以香港轩尼诗公司及其中国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国内从事经销葡萄酒的经营活动。上海光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亦经香港轩尼诗公司授权,于2008年底在上海地区销售上述标识的葡萄酒。
2011年4月,法国轩尼诗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金海公司和李先生夫妇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李先生夫妇对外销售侵权葡萄酒产品时以香港轩尼诗公司(2010年该公司更名为“神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光力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上述产品,请求判令上述五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诉请,判决金海公司等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法国轩尼诗公司不服,以未判决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金海公司、光力公司及神风公司侵犯了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金海公司、神风公司及李先生夫妇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先生夫妇与金海公司就涉案葡萄酒产品的生产、销售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并且进行了一定的分工。香港轩尼诗公司实际是金海公司、李先生夫妇为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而设立,该公司成立后除在中国大陆销售涉案葡萄酒产品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因此,李先生夫妇与金海公司、神风公司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故依法改判金海公司与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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