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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富比”到底属于谁?

日期:2012-07-2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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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明确“苏富比”商标的在先权属,英国苏富比拍卖行(下称英国苏富比)与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四川苏富比)已耗费8年时间来争夺,直至目前未有定论。

  近日,随着英国苏富比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苏富比”商标权属纠纷正式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此次诉讼,因为直接涉及“苏富比”商标最终的归属问题,并将对英国苏富比和四川苏富比今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备受业界关注。

        不正当竞争之诉

        2004年1月14日,四川苏富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苏富比”商标,指定使用在拍卖、广告代理等服务上。此后,双方对“苏富比”商标的争夺随之展开。

        据了解,四川苏富比成立于2003年12月5日,主要负责人为李绍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金融机构抵货资产的拍卖、无形资产的拍卖等。2005年9月30日,该公司获得四川省商务厅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但是,随着2007年7月,英国苏富比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苏富比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外界得以更多了解四川苏富比。据英国苏富比当时起诉称,四川苏富比负责人李绍宁曾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过“香港苏富比金融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苏富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含有“苏富比”字样的企业名称。在实际运营中,四川苏富比在其宣传材料、网站、报纸专版、广告和名片中大量使用“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苏富比公司”等字样。

        据英国苏富比介绍,其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SOTHEBY’S”是其字号,“苏富比”是其正式使用的中文字号,由于音译问题,也有中国媒体将该拍卖行字号称作“索斯比”,因此,“苏富比”和“索斯比”都应当是其正式或约定俗成的中文字号。自1988年起,该拍卖行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先后主持过慈善拍卖、举办拍卖会预展等活动。

       英国苏富比还称其字号“SOTHEBY’S”和“苏富比”在中国均享有极高知名度,因此四川苏富比上述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同时,英国苏富比指责四川苏富比在宣传材料、相关报纸、网站、法定代表人名片中进行虚假宣传,使人误认为其与英国苏富比具有特定关联关系。

       四川苏富比答辩称,该公司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其依法、善意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主观上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2008年8月,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再次对英国苏富比“苏富比”文字商标为拍卖服务类别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四川苏富比最终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川苏富比负责人李绍宁日前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英国苏富比所称的虚假宣传的事实,并非其主观行为,而且其并不知情。

       “苏富比”的权属之争

        四川苏富比申请的“苏富比”商标进入异议期后,英国苏富比曾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2010年5月,英国苏富比向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称该“苏富比”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摹仿,并构成对其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的香港苏富比有限公司的在先“苏富比”商号权的侵犯。

        对此,四川苏富比回应称,英国苏富比对应的中文字号为“索思比”,而非“苏富比”。此外,英国苏富比在中国香港地区登记“苏富比”字号的时间为2008年3月14日,因此不能认定享有在先商号权。四川苏富比还提出,该公司已在国内外持续宣传使用“苏富比”商标和商号,并已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据悉,商评委审理后认为有两点事实可以确认,首先根据涉案证据,英国苏富比字号“SOTHEBY’S”对应的中文有“索思比”、“索斯比”等,其未能证明“SOTHEBY’S”已与“苏富比”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次,涉案“苏富比”商标经四川苏富比大量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并与该公司之间建立紧密联系。

        商评委还指出,依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英国苏富比难以在中国合法、有效地在拍卖服务上使用“苏富比”等商标,因此不能证明其商标在四川苏富比申请“苏富比”商标日之前已在拍卖服务上具有知名度。

  据了解,英国苏富比在异议复审阶段曾向商评委主张其“苏富比”商标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提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文书。商评委认为这部分判决书与该异议复审案没有必然联系,未予评审。

  2011年12月31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准予四川苏富比申请的“苏富比”商标注册。目前,四川苏富比已收到商标局核发的“苏富比”商标注册证书。

        近日,记者了解到,英国苏富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主要认为商评委裁定存在错误认定和未对其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其中,对于商评委“‘苏富比’商标经四川苏富比大量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的认定,英国苏富比称,四川苏富比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涉及对“苏富比”商标的使用证据仅2份,不到10页,商评委的认定结论“是对客观事实的扭曲”。

         英国苏富比还表示,相关法院判决已确认其“苏富比”商标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在行政程序中也提交大量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但商评委在未给予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此不予审查,对其提出的认定其在先使用的“苏富比”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也未予审理,违背了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

  对此,李绍宁告诉记者,英国苏富比仅在中国注册了“SOTHEBY’S”商标,2008年3月14日前,其在中国香港地区使用的企业字号是“索斯比”,并非“苏富比”。而且,“苏富比”字号的知名度确实是通过四川苏富比在全世界的使用才取得的,英国苏富比的主张“十分荒唐”。

     据悉,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