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兰”商标案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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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维权战以胜利告终。
涉嫌“傍名牌”被起诉
“你看这些产品,不仅突出印有‘世纪楼兰’的文字和字母,部分产品还标示‘吐鲁番’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将‘世纪楼兰’葡萄酒误认为‘楼兰’系列葡萄酒。”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了解,1997年8月,原自治区鄯善葡萄酒厂申请注册了“楼兰”文字商标。此后,该厂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新疆楼兰酒业有限公司。2004年10月,该公司又申请注册了“楼兰”图文商标。因企业产品在疆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楼兰”商标被评为新疆著名商标。2007年,吐鲁番兆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拍卖依法取得了原新疆楼兰酒业有限公司的有形及无形资产(该公司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包括“楼兰”商标专用权。此后,吐鲁番兆丰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接收上述资产后继续使用“楼兰”商标生产葡萄酒系列产品,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
一次偶然的机会,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发现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与“楼兰”商标近似的“世纪楼兰”企业字号。据了解,伊圣坊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是一家民营企业,专做白酒的生产、销售。2007年12月,伊圣坊酒业有限公司一负责人通过转让取得公司股权,并将公司更名为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取得了葡萄酒生产许可证,产品销往全疆各地。
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认为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该公司及销售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非法套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注册商标所体现的民事权利属无形资产,是经营者的重要生产资料,特别是经过长期经营、享有一定商誉的商标,其“价值”及“预期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为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对注册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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