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承来、崔成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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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承来、崔成权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承来系主犯,但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且在审理期间,通过亲属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郑承来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万元,并驱逐出境;被告人崔成权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郑承来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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