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他人注册“广本”商标 本田汽车起诉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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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三人李某申请在马达、引擎启动器等商品上注册“广本”商标,李某称“广本”源于“广大本源”,该商标具有独创性。本田公司认为,作为知名的汽车生产商,“广州本田汽车”被普遍称为“广本”已经为人们所熟知,将“广本”注册为商标是在误导公众,并损害“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商号权。
对此,商评委答辩称,本田公司对于商号“广本”二字应当享有在先权利,但是在商标异议复审中,本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该公司商号在第7类商品即马达、引擎启动器等产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该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的知名度,据此应当核准“广本”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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