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核准“伊利”注册为马桶商标 北京高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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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尤某以温州市龙湾海城和成水暖经营部名义向商标局提出“伊利YiLi”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水龙头、卫生器械等商品上。在公告期间,伊利集团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经过综合认定,裁定维持。伊利集团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一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伊利公司的诉求。此后,国家商评委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尤某将“伊利”作为水龙头等卫生器械的商标,尽管上述商品类别在生产、销售等方面与伊利公司没有关联之处,但其行为实际上不当利用了伊利公司驰名商标的声誉,将会导致减弱“伊利”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据此,北京高院驳回了商评委的上诉请求。(李松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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