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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博世遭杭州博世“拦路” 欲注册商标被驳

日期:2009-12-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常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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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汽车技术、工业技术公司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欲在汽车维修服务领域注册“博世汽车专业维修”商标,被中国工商局商评委驳回,理由是和杭州某英语培训学校的“博世 BOSS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德国博世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据了解,德国博世公司于2004年3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博世汽车专业维修”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为第41类:为他人提供电气工程和电子学方面的培训与指导、为他人提供车辆保险定损方面的培训。其中,“汽车专业维修”放弃专用权。

杭州某培训学校的第1364827号“博世BOSS及图”商标的申请日为1998年9月21日,注册商标专用权截止期限为2010年2月13日。注册服务类别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教学录音带制作”。

2006年7月31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就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同样遭到驳回。

德国博世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整体呼叫不同,且申请商标强调的服务为汽车领域的维修专业,而引证商标强调的服务是文化教育领域,两商标使用的服务类别不类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决定。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博世”,与引证商标“博世BOSS及图”中显著识别之一的“博世”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电气工程和电子学方面的培训与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