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法终审判决“白象”被侵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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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白象粉丝上市。 同年9月,有媒体报道四川白家方便粉丝借“外观专利权”侵权为由,状告以生产“白象”方便面为主的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推出的“白象”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造成白家粉丝重大经济损失,向白象索赔人民币500万。
“白象”以白家不符合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白家的四项专利。2008年7月,白家所提起的白象侵犯其专利权的专利,全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
2007年10月,白象公司代理人在郑州一超市购买到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家”方便粉丝,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为“白家”字样的商标。此后,白象集团还在其他商场、超市见到同类标有“白家”字样且包装设计与“白象”方便面极为近似的方便粉丝。
白象认为白家方便粉丝上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白象的“商标注册专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经过一、二审后,法院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个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班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2008年1月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组成了合议庭,于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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