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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导航产品商标起纷争 “任意游”“任我游”展开证据大战

日期:2008-11-28 来源: 作者:曹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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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看原告证据


     中国法院网讯   由姚明出任形象代言人的“任我游”GPS导航仪最近惹上了官司,名为“任意游”的商标的权利人张先生,以“任我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任我游”的生产厂家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张先生起诉称:2003年8月15日,其申请注册了“任意游”商标,并于2005年4月14日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网络通讯等通讯导航设备。2006年12月30日,张先生许可北京某通信技术公司使用“任意游”商标,用于生产GPS车载导航仪等设备。后通信技术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经常有消费者甚至部分分销商将其生产的“任意游”导航仪与科技公司的“任我游”GPS车载导航仪混淆,影响了其产品的正常销售。张先生认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任意游”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在法庭内,张先生及其律师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宣传广告、“任意游”导航仪实物及市场随机调查照片等十几份证据来证明其“任意游”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于导航仪产品上。对此,科技公司的律师认为,张先生将“任意游”使用在导航仪上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导航仪是一个单独类别,而不是电子通讯设备的子属类别,需要单独注册。双方还就“网络”一词的含义产生分歧。科技公司人员认为,导航仪是利用GPS进行导航的,和网络通讯的GPRS是两个不同的技术和信号源;而张先生的律师则认为,GPS和GPRS现在已经一体化,有信号时用GPS,没信号时用GPRS。为此,张先生还将导航仪的实物搬到法官面前,进行了现场演示。

    继张先生提交完证据后,科技公司将他们的三大箱证据搬了出来,包括“任我游”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任我游”商标作为业内知名企业及知名商标所获的部分奖项、荣誉及认证证书等,证明“任我游”商标实际并持续使用时间、范围、力度、广告、知名度均远远早于“任意游”,“任意游”商标虽注册但却没有实际使用,毫无业内知名度;他们还提交了证明张先生部分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反证,以及张先生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抢注大量他人的驰名商标,甚至知名人士姓名的证据,包括宝马、本田、比尔盖茨等。用以说明张先生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为了商业目的,而是为了达到抢注商标后强迫他人受让商标或以侵权诉讼相威胁而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权利滥用及恶意诉讼,造成了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的多重混乱。

    由于双方证据都比较多,整个证据交换过程花了两个多小时才完成。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