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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难容二虎? 东西两“鳄鱼”法庭再争商标权

日期:2008-11-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文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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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嘴向右张开的的是法国鳄鱼,鱼嘴向左张开的是新加坡鳄鱼”对于在中国服装市场上出现的两条鳄鱼,国内的消费者往往要依靠这个经验进行区分。而两家鳄鱼公司为了争夺“鳄鱼”商标的使用,之间的恩怨已经长达10年之久。

  11月4日,又一轮鳄鱼商标之争拉开战幕,拥有法国鳄鱼商标的公司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异议复审裁定行政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悉,围绕鳄鱼商标的争议涉及多起案件,日前,已有五起案件开庭审理。

  上午九点开庭时,一中院西中法庭内的大荧幕上便显现出两条鳄鱼的商标和英文标识,而对于法国鳄鱼的起诉,已经交手长达10年之久的新加坡鳄鱼和商评委显得已经“习以为常”。

  庭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称,从审核的内容来看,两个商标并没有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要求法院维持原裁定。

  作为第三人新加坡鳄鱼则认为,其注册的商标与法国鳄鱼的4个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请求法院维持商评委的核准决定。

  法国鳄鱼的代理人在庭前表示,新加坡鳄鱼的做法使得消费者混淆,因此才出面大举“维权”。至于市场份额和占有率,他表示并不清楚。新加坡鳄鱼的代理人表示,法国鳄鱼一直是在欧洲发展市场,而在国内的市场,还是自己的公司占有优势。

  据了解,在很长时间内,欧洲人只知道法国鳄鱼,亚洲人则只知道新加坡鳄鱼,双方相安无事。两个“鳄鱼”在中国市场的情况是:2005年7月,新加坡鳄鱼投资1.2亿元在上海新建的卡帝乐大厦正式动工。这栋新建大厦将成为该集团新的全球总部,预计今年底将建成。目前,中国市场已占据新加坡鳄鱼全球业务的1/3,仅次于日本市场。据报道,相比之下,法国鳄鱼在中国市场却一直未能进入前十,这成为法国鳄鱼开始猛攻在中国T恤市场6年来一直保持占有率第一的新加坡鳄鱼。媒体评论称这是一场涉及巨大利益的“驱逐”与“保卫”战。

  相关人士介绍说,法国鳄鱼明显是走高价位的市场路线,专柜设在新光天地、东方新天地和百盛这样的豪华大商场,一件体恤的价位在500元以上,皮带则以千元起步。相比而言,新加坡鳄鱼走的是亲民路线,不仅将店面设在在相对小规模的商场,价位也集中在500元以下。

  两条鳄鱼的恩怨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60年代,法国鳄鱼准备进军日本,却发现鳄鱼商标已经被新加坡人注册。经过法律程序,双方认同“两鳄鱼方向不同,不致混淆”,许可对方自由发展。1983年,双方签订了协议,规定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文莱、中国台湾等地双方品牌共存。协议说,双方认同各自的系列商标在相关市场共存不致混淆,法国鳄鱼向新加坡鳄鱼支付了“过去支付鳄鱼商标保护和防御费用的补偿金”150万美元。在印度、巴基斯坦、韩国、中东……这些新加坡鳄鱼的先占市场,新加坡鳄鱼按照协议接受了法国鳄鱼的进入,但到了中国,却出现了问题。1980年,法国鳄鱼就在中国注册了相关商标,但并未公开使用。到1983年以解决亚洲纠纷为目标的协议签订时,新加坡人并不知道中国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以致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明文提及中国内地。1993年,新加坡鳄鱼想进入中国市场,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的时候遭到了法国鳄鱼的反对。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异议并于2003年做出了裁定——法国鳄鱼的异议不成立,新加坡鳄鱼的三个商标都予以核准注册。法国鳄鱼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5年,复审认为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维持了商标局的注册。历经12年,新加坡人终于在中国拿到了自己使用已近60年的商标。

  2005年11月28日,法国鳄鱼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该委撤销其对新加坡鳄鱼的注册核准,新加坡鳄鱼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此次双方的争议源自于在眼镜类商品上的鳄鱼商标注册,昨天,双方已经就服装等问题上的商标注册而对簿公堂,据法国鳄鱼的代理人表示,案件至今尚没有结果。

  从今天的庭审中记者获悉,1998年11月18日,新加坡公司——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在眼镜等商品上提出“CARTELO及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法国鳄鱼——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被公告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来,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84年便开始在眼镜等4类商品上提出“LACOSTE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此后,4个商标又获得领土延伸保护,专用权期限为20年。收到法国鳄鱼的异议后,商标局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裁定,新加坡鳄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新加坡鳄鱼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认为两家鳄鱼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核准了新加坡鳄鱼的注册申请。

  法国鳄鱼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诉讼理由为:一、两家鳄鱼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法国鳄鱼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新加坡鳄鱼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

  在今天的旁听席上坐着十几位北京一中院聘请的特邀监督员,他们来自各个行业,有四位是人大代表。案件审理持续了一上午,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