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生元"不属商品通用名称 一公司擅自使用被判侵权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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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生元公司主要生产儿童益生菌冲剂,该品牌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几年来,因大连天益公司持续在其生产的“衡生态”牌合生元胶囊的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标签、手提袋上突出使用“合生元”字样,合生元公司于2007年4月选择在侵权发生地法院――威海中院提起诉讼,以天益公司商标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索赔经济损失。
一审审理过程中,天益公司辩称“合生元”是益生菌和益生元同时合并使用的一类制品,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商品名称。
威海中院审理后认为,天益公司辩称“合生元”一词构成通用名称的证据不足,因为“合生元”属外来音译词,原英文“synbiotics”还有合生素、共生源等多种译法,且本案涉诉商标经过合生元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
为此,威海中院判决天益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赔偿合生元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天益公司提起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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