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ppo制造商美国之宝状告商评委胜诉
字号:
据悉,2001年12月,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Zippo立体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的“吸烟用打火机”。2002年8月,国家商标局驳回Zippo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于2002年12月向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Zippo立体商标的立体图形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外观造型,不具有商标显著性。之宝制造公司仍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一篇:
-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