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辕剑”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标题:电影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电影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围绕这一问题,“轩辕剑”电脑游戏发行方与电影《轩辕剑传奇》的出品方及宣传方展开了一场激辩。
近日,双方纷争有了新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大舜公司)在涉案电影《轩辕剑传奇》的名称中使用“轩辕剑”字样,并未侵犯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宇公司)对第6481452号“軒轅劍”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构成擅自使用大宇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幻思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大宇公司主张大舜公司为涉案电影《轩辕剑传奇》的第一出品人,其在出品的电影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轩辕剑”文字,误导公众,引起误解,幻思公司为该电影进行市场宣传、推广,二者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轩辕剑》是该公司推出的电脑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大舜公司与幻思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的电影名称进行电影制作、宣传,造成混淆,使观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扩大其电影的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大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大舜公司、幻思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大舜公司、幻思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大舜公司辩称,“轩辕剑”不是大宇公司所臆造,与其不具有唯一对应性,也不是大宇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大舜公司拥有“轩辕剑传奇”电影名称权益,有权将其作为名称在电影上使用及宣传;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宇公司的索赔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使用,仅具有描述性,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不构成对大宇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大宇公司的《轩辕剑》游戏构成知名商品,“轩辕剑”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大舜公司使用包含“轩辕剑”字样的电影名称,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幻思公司的涉案行为均从属于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并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6.5万元。
大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电影名称系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其同时具备作品标题和商品名称的属性。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使用,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不构成对大宇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幻思公司对大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主观过错,不应与大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一审法院根据涉案电影《轩辕剑传奇》的上映时间等因素酌定大舜公司应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根据大宇公司因该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酌情确定合理费用1.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大宇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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