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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包装装璜近似 “水宜生”公司南宁打假

日期:2008-11-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卢光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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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12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水杯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北京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生产了名为“水宜生”的专利产品——一种微电解制水器(水杯),于2008年1月开始投放市场,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并为产品包装装璜办理了多项著作权登记,获得了多项名优认证。2008年7月23日,水宜生公司在雷虹虹经营的博爱大药房购买了一只“水益生”超能纳米活性水杯,“水益生”产品包装上标示的出品人为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飞公司)。

    水宜生公司认为该产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璜与其“水宜生”产品相同或相近似,足以造成公众误认,雄飞公司、雷虹虹擅自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雄飞公司与雷虹虹立即停止对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全国发行的同行业报刊上声明消除影响;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因调查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万元。

    对水宜生公司提出的诉求,雄飞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水益生”并非雄飞公司生产,是有人假冒雄飞公司的名义生产了该产品,雄飞公司并没有构成侵权,应该追究生产“水益生”产品的厂家为被告。

    雷虹虹答辩称:销售“水益生”已经审核了相关的手续,尽到了经销商的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水益生”产品资料显示,该产品的出品单位就是雄飞公司。她不应该承担本案责任。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庭围绕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雄飞公司生产、原告的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璜与原告的产品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原告请求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和事实依据等4个问题展开了调查。各方唇枪舌剑展开激烈交锋。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