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宴杯”首例著作权案一审判赔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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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佛山某玻璃公司、无锡某商行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直身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佛山某玻璃公司应赔偿弓箭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在法庭上,杯子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是双方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了该作品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著作权的保护范畴。而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
法院认为,从涉案直身杯的作品登记证书和直身杯实物可以看出,这一杯子表现了弓箭国际“以钻石般的闪耀感表达直身杯的切面和琢面”的理念,有一定的创意。钻石般的外观与之外壁逐渐收窄的流畅曲线、杯身遵循特定规律排列凹陷的菱形花纹相融合,展现了一定的美学欣赏价值,而被告方也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种创意之前被使用过,所以认定涉案作品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是否构成侵权还得看这“山寨杯子”有没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经对比可看出,“山寨杯子”与涉案作品外观基本近似,杯身外壁都均匀分布有18条曲线,每两条曲线间亦均有7个凹陷的菱形图案,两者均杯口宽并渐变至底座收窄,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认定佛山某玻璃公司生产的这个“山寨杯子”已构成“复制”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3.5万元。
该案的两名被告中,佛山某玻璃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产品,侵犯了弓箭国际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锡某商行未经许可,销售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产品,亦构成侵权,但因其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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