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歌好比春江水》创作署名侵权案再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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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代理人欧建生在法庭上表示:2000年4月5日,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确认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但长期以来,在区内外甚至全国性的各种文艺晚会、音像出版物中,《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著名歌曲却大多被署名为:乔羽作词。在2013年6月13日于北京举办的“乔羽作品演唱会”上,更是公开演唱《山歌好比春江水》,乔羽以视频形式参与了演唱会演出,等于公开宣告《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
原告代理人认为:2013年7月16日提起诉讼时之所以同意调解,是要求乔羽承认侵权事实,并向原作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从调解协议内容和执行情况看,这一诉讼请求没有达到目的。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庭确认被告故意侵犯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的事实,要求被告赔偿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并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广西日报》等区内外媒体公开发表声明,承认侵权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等。
被告代理人张晓宇在法庭辩论中首先表示:乔羽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并承认此前关于《山歌好比春江水》的署名错误确实存在,侵权结果也确实存在,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但究竟是侵了谁的权,是谁侵了权?就此他认为: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明确:原告所拥有的仅为“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而著作权中的其他权益则归自治区文化厅所有。原告也从未就《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歌单独署名。因而,4位原告并不具有《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表示:原告、被告双方已充分表达各自观点和诉求,如庭后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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