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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歌好比春江水》创作署名侵权案再起波澜

日期:2015-02-06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罗劲松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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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歌舞剧《刘三姐》主题歌《山歌好比春江水》创作署名侵权民事诉讼案因原告方不同意继续调解,于2月5日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宋德祥、江波、郑钦通、农杰等当事人及全权代理人与被告方乔羽的全权代理人张晓宇在法庭上就涉及《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侵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原告方代理人欧建生在法庭上表示:2000年4月5日,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确认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但长期以来,在区内外甚至全国性的各种文艺晚会、音像出版物中,《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著名歌曲却大多被署名为:乔羽作词。在2013年6月13日于北京举办的“乔羽作品演唱会”上,更是公开演唱《山歌好比春江水》,乔羽以视频形式参与了演唱会演出,等于公开宣告《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

  原告代理人认为:2013年7月16日提起诉讼时之所以同意调解,是要求乔羽承认侵权事实,并向原作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从调解协议内容和执行情况看,这一诉讼请求没有达到目的。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庭确认被告故意侵犯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的事实,要求被告赔偿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并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广西日报》等区内外媒体公开发表声明,承认侵权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等。

  被告代理人张晓宇在法庭辩论中首先表示:乔羽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并承认此前关于《山歌好比春江水》的署名错误确实存在,侵权结果也确实存在,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但究竟是侵了谁的权,是谁侵了权?就此他认为: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明确:原告所拥有的仅为“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而著作权中的其他权益则归自治区文化厅所有。原告也从未就《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歌单独署名。因而,4位原告并不具有《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表示:原告、被告双方已充分表达各自观点和诉求,如庭后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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