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飞人商标创意出自他?摄影师告耐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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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雷恩米斯特透露,他于1984年夏天拍摄了乔丹分腿扣篮的照片,当时发在《生活》杂志的奥运专栏里。作为自由职业者,雷恩米斯特后来拿到了这张图的版权,耐克后来用了这张图两次,给了他150美元。
根据法院的起诉书,耐克后来用这张图的创意重新拍摄了一张乔丹的分腿扣篮图,然后再引申设计制作了乔丹品牌的飞人Logo。雷恩米斯特找上门之后,耐克又付了他两年的图片使用费,共计1.5万元。据起诉书统计,耐克用这个商标赚了大钱。被起诉后,耐克方面拒绝发表评论。
目前的疑问是,雷恩米斯特于去年12月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了原图的版权,为什么要等到现在才开始维权?他本人以及律师都没有向媒体具体透露。
按照美国联邦法律,在被侵权的三年时间内,被侵权人都可以维权。不过2014年5月曾出过一个案例,最高法院最后判定,一旦侵权仍在继续,侵权有效期不受三年的期限限制。或许,这个新规让雷恩米斯特找到了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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