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拿山公司因官微擅用他人图片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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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上午9时,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汉拿山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微博在互联网上提供涉案作品,属于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据此判决汉拿山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00元。
2012年6月14日,在汉拿山公司的新浪官方认证微博“汉拿山集团”中,汉拿山公司发布了主题为“不宜放进冰箱的15种食物”的日志,并在配图中使用了一幅内容为水果的图片。
据华盖公司称,“汉拿山集团”官方微博中使用的水果图片,系美国图片供应商Getty Images,Inc的水果摄影作品,该公司作为此作品权利人的被授权方,对此图片享有著作权。汉拿山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华盖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汉拿山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汉拿山公司认为,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另外,涉案图片早已经删除,华盖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汉拿山公司官方微博中所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一致。法院认为,汉拿山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微博在互联网上提供涉案作品,属于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华盖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被授权方,有权向汉拿山公司主张权利。
对于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汉拿山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其使用涉案作品的具体方式和侵权情节、华盖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
此外,因赔礼道歉系人身性权利,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身权,无权要求汉拿山公司赔礼道歉,法院驳回华盖公司此项请求。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汉拿山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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