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的软件工程师为何拥有原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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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一名软件工程师,2012年5月前曾在一家计算机公司工作,并被指派到台州移动工作。任职期间,小王开发了“企业短彩信接入平台软件”。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自己办公司更能大展拳脚。于是,2012年年初,小王一边工作,一边创办了自己的公司,并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将“企业短彩信接入平台软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2012年5月,小王辞职,随后全心经营自己的公司,“企业短彩信接入平台软件”也被他以新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
原公司知道后,将小王告上了法院,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法院认为,该软件虽然是小王在工作期间完成的作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原公司享有著作权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但原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满足其享有著作权的条件。在该案中,小王受原公司指派一直在台州移动工作,却没有证据表明小王是受原单位指定开发该软件,也没有证据反映小王是在接受台州移动指定后再安排小王从事开发工作,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为小王提供了资金物质技术等支持。而小王方面提供的两份邮件发送记录、维护合同、合作框架协议等材料均能证明其拥有该软件著作权。
最后,法院判定,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小王。椒江法院法官提醒:“这个案件虽然是判定小王和其公司拥有著作权,但如果原单位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就会被判定为小王侵权。各公司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意证据的保存,以免被侵权了还输掉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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