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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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旗影视称,2013年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该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华旗影视代理律师崔莉向与会媒体展示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她表示,华旗方面的诉讼主要集中在三点:第一,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
第二,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
第三,将《人在囧途》与《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较对比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
影片《人在囧途》于2010年6月4日上映。该片上映后,取得了约5000万总票房,并获得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等荣誉。据华旗影视介绍,2011年5月18日,其申请的影片《人在囧途2》获得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012年12月12日,由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渤工作室共同出品的影片《泰囧》在国内公映,并以突破12亿元的成绩一举刷新了华语片的票房纪录。
华旗影视认为,被告未付出劳动、未支出成本、未做出贡献,却直接将《人在囧途》获得的成功、取得的成果据为己有,并以此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侵权行为。
崔莉表示,华旗影视公司依法拥有影片《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给华旗影视公司造成了重大的商誉、名誉和经济损失,因此决定提起诉讼。对于此次诉讼的赔偿额,华旗影视当日并未向媒体透露。截至目前,被诉四家公司尚未对此事予以正面回应。
另据了解,针对《泰囧》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对《人在囧途》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泰囧》是否构成对《人在囧途》作品的剽窃等争议焦点,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了法学专家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等与会专家认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我国都需要这样的判例,以此来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的完善过程。(记者 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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