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皮2》首映日遭盗录 华谊起诉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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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电影《画皮2》的著作权人。《画皮2》于2012年6月28日在全国电影院开始公映,公映当日,马鞍山大华时代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就将该电影擅自复制,并进行传播,北京腾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来源于大华公司的《画皮2》置于“3G生活网”上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华谊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华公司的员工陶某于《画皮2》首映当日在大华影院放映窗口拍摄了《画皮2》,并将其拍摄的《画皮2》向第三方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对华谊公司复制权的侵犯。
根据大华公司内部员工手册及大华公司庭审陈述,《画皮2》首映当日,大华公司为防止公司员工和观众在大华影院放映影片过程中私自进行录制,委派了工作人员对放映厅进行巡查。
法院审理认为,《画皮2》全长134分钟,大华公司的员工在放映窗口录制了《画皮2》,且录制行为发生在首映当日,故法院有理由推定在《画皮2》长达134分钟的首映时间范围内,大华公司对于其公司员工在放映窗口以普通DV录制《画皮2》的行为应当已经知晓,但大华公司明知其公司员工未经许可录制《画皮2》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视为对其员工拍摄《画皮2》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复制权的侵犯,应与其员工陶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腾度公司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3G生活网上提供《画皮2》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华谊兄弟公司对《画皮2》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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