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孤独》获维权 戏剧出版社被判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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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出版公司诉称,其合法拥有世界名著《百年孤独》简体中文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权,戏剧出版社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中文简体版《百年孤独》,严重侵害了南海出版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戏剧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被告戏剧出版社辩称,涉嫌侵权的《百年孤独》一书使用了该出版社申请的书号和CIP数据号,但是该图书并非其出版社复制发行。南海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巨额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南海公司的证据,其专有出版权来源不清,证据不足。综上,不同意南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海南省版权局出具的《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新经典公司与南海出版公司的《版权授权合约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且戏剧出版社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认定南海公司享有《百年孤独》一书中文版本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专有出版权,权利期间为自2010年5月28日起三年。涉嫌侵权的《百年孤独》一书的版权页显示的责任编辑与戏剧出版社提交的内部《图书运行单》载明的责任编辑一致;戏剧出版社虽主张已放弃使用其计划出版的《百年孤独》一书书号和CIP数据号,但其未举证证明,亦未曾发表作废声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戏剧出版社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戏剧出版社系涉嫌侵权的《百年孤独》一书的出版权。本案中,戏剧出版社出版未经南海公司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出版《百年孤独》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南海公司对《百年孤独》一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最后,法院判决戏剧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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