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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孤独》获维权 戏剧出版社被判赔损失

日期:2012-09-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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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刁云芸 周溪) 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南海出版公司诉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百年孤独》著作权一案。

  南海出版公司诉称,其合法拥有世界名著《百年孤独》简体中文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权,戏剧出版社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中文简体版《百年孤独》,严重侵害了南海出版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戏剧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被告戏剧出版社辩称,涉嫌侵权的《百年孤独》一书使用了该出版社申请的书号和CIP数据号,但是该图书并非其出版社复制发行。南海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巨额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南海公司的证据,其专有出版权来源不清,证据不足。综上,不同意南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海南省版权局出具的《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新经典公司与南海出版公司的《版权授权合约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且戏剧出版社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认定南海公司享有《百年孤独》一书中文版本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专有出版权,权利期间为自2010年5月28日起三年。涉嫌侵权的《百年孤独》一书的版权页显示的责任编辑与戏剧出版社提交的内部《图书运行单》载明的责任编辑一致;戏剧出版社虽主张已放弃使用其计划出版的《百年孤独》一书书号和CIP数据号,但其未举证证明,亦未曾发表作废声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戏剧出版社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戏剧出版社系涉嫌侵权的《百年孤独》一书的出版权。本案中,戏剧出版社出版未经南海公司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出版《百年孤独》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南海公司对《百年孤独》一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最后,法院判决戏剧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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