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衡阳作家子非鱼获赔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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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廖清生与当时正在湖南某电视台工作的傅乐签订了一份20集电视剧《警中警》合作意向书。同年7月,傅乐以《警中警》摄制组制片人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剧本协议书》,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
此后,湖南某电视台在得到子非鱼的剧本后,邀请黑龙江省公安厅陈春山、子非鱼等人一起研究修改剧本。
2003年3月,湖南某电视台与山东三冠电影电视实业公司决定联合摄制20集电视连续剧《警中警》,并于次年3月摄制完毕。2005年9月,《警中警》在湖南某电视台播出,此后,该剧在全国各大省级卫视和地市电视台相继播出。
《警中警》电视剧音像制品的片头出现:“编剧陈春山、张辉力”,片尾出现:“原作编剧陈春山(执笔)、子非鱼、黄兰兰。”廖清生认为,陈春山与山东省三冠电影实业公司等侵害了其著作权,于2008年10月13日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次年2月10日,该院对此案进行第一次公开审理,并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确认被告整体剽窃了原告原创的《警中警》电视文学剧本,侵犯了原告的原作品著作权,被告赔偿原告廖清生6万元(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廖清生合作作品《警中警》编剧的著作权,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律师费);要求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做出关于《警中警》电视剧编剧作者的更正声明,消除影响,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作品鉴定费等相关费用。(记者 龚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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