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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执行》剧本著作权瑕疵之争

日期:2008-09-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建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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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曲江影视公司)诉专业作家王伶的电视剧本《缓期执行》著作使用权存在瑕疵一案,日前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曲江影视公司稿酬9.8万元。

  电视剧本使用权引发诉讼
  
  2006年8月10日,原告曲江影视公司与被告作家王伶签订了《小说影视改编拍摄权独家许可使用合同书》和《聘请编剧合同书》。其中约定原告在2006年8月10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独家拥有使用被告合著的长篇小说《缓期执行》的电影、电视剧本的改编权及与此相关的权利,被告承诺合法享有所转让的著作权,小说中不包含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人身权、隐私权的内容,原告聘请被告将其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本,许可使用费13万元,编剧报酬2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许可使用费13万元和编剧报酬19.8万元,被告也按期将完稿的电视剧本《缓期执行》交给了原告。2007年5月,原告在电视剧摄制前期采景中,发现有第三人拍摄同样题材的电视剧。

  “因被告隐瞒事实,导致原告支付了高额费用后取得的使用权存在重大权利瑕疵,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琼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中,隐瞒了与小说《缓期执行》著作权有重大牵连的事实,利用欺诈手段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并购买了小说《缓期执行》电影、电视剧本的改编权和相关权利。遂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小说影视改编拍摄权独家许可使用合同书》和《聘请编剧合同书》;被告返还有关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9.803万元。

  《缓期执行》著作权不存在瑕疵

  “电视剧本《缓期执行》著作权是完整的,不存在任何瑕疵。”被告王伶的委托代理人褚远亮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4年,被告等三人受广东某影视公司委托,创作了当代罪犯改造题材的电视剧本《白墙》。因该影视公司后来不辞而别,无法联系,因此被告通过有关合法渠道,依法与该影视公司解除有关合同。后来,征得另一作者同意,被告将电视剧本《白墙》改编为长篇小说《缓期执行》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褚远亮表示,小说《缓期执行》是被告利用《白墙》中的素材,历时两年重新创作的新作品,二者作者不同;电视剧本《缓期执行》的主题立意、创作视角、主要人物都已做了调整和改变。

  褚远亮认为,与原告签订合同前,因广东某影视公司违约,被告已依法与广东某影视公司解除了剧本创作使用协议书,取得了电视剧本《白墙》的著作权;被告与原告签约时,没有对原告隐瞒有关合同的重要事实,电视剧本《缓期执行》并无任何权属瑕疵;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并未隐瞒事实,欺诈原告,同时原告已超过了法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曲江影视公司获得的《缓期执行》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权及拍摄权并不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不足;《白墙》电视剧本和《缓期执行》电视剧本在故事情节、细节上有相同之处,即两剧本的题材是相同的,部分故事主线也存在一致之处。因此,被告在将长篇小说《缓期执行》改编为电视剧本时,付出的创造劳动相对直接将小说改编为剧本必然减少,基于此因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返还曲江影视编剧稿酬9.8万元。

  如何认定与著作权相关权利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少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案中,如果被告作家王伶的上述理由成立,而且被告没有合法授权第三方使用被告合著的长篇小说《缓期执行》的前提下,被告的著作权没有瑕疵。假如被告的著作权有瑕疵,而且签订合同之前被告没有告知原告,被告要求返还相关费用是合理的,因为原告在知道上述被告著作权情况的前提下,原告就不会同意使用被告的上述作品的权利。

  胡少波认为,被告的著作权不会因为第三方的侵权而有瑕疵。第三方侵权也不是被告希望发生的。关于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制止第三方侵权,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这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小说影视改编拍摄权独家许可使用合同书》和《聘请编剧合同书》是否明确约定,在上述著作权在受到第三方侵权的前提下,由哪一方来维权。如果约定由原告维权,则原告不能因此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约定由被告维权,则原告可以让被告积极维权,否则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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