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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法院宣判一起著作权侵权案

日期:2008-02-18 来源:厦门广电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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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和文学创作、音乐、电影电视等一样,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近日,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李文星是厦门威尔富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03年11月公司成立后,李文星就负责公司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营。2004年年初,李文星未经授权,从香港先进自动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铝线焊接机中提取操控软件,进行表面修改以后,非法复制,应用在威尔富公司生产的两款“自动超声波焊线机”上,并把机器销售或出租给南京的企业和个人。

  被告人李文星作为搞企业,做产品一定是参照一些产品去做,如果什么东西都完全自己发明,这也是不太现实的理由就委托人家重新编写,但他编写出来更改的范围比较小。

  法院审理查明,到案发时,威尔富公司累计复制、发行操控软件80份,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33万多元。法院认为,威尔富公司和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李文星都构成侵权犯罪。鉴于威尔富公司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李文星也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单位威尔富公司罚金17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文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威尔富公司已销售出租的侵权操控软件,并予以销毁。

  记者陈宁、特约记者周赞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