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雕侠侣》侵权纠纷案 海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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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原告许可侵权被起诉
据了解,《神雕侠侣》电视剧作品是由北京慈文影视制作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苏州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北京福缘四海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投资制作的,经三方约定,该作品的国内外版权以及与版权有关的各项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拥有,在该作品遭受不法侵害时,原告有权独自行使诉讼与非诉讼的权利。原告并于2005年4月1日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该作品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甲第149号),2006年2月7日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该作品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广剧)剧审字(2006)第011号]。
2006年5月30日,原告在上网访问海南特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网站海南宽频(网址为:www.terin.net)时发现,通过在该网站首页上的“用户登陆”框内“用户名”、“密码”栏中输入信息,点击“登陆”,进入页面,在页面的“影片名称”栏输入“神雕侠侣”,点击“搜索”,进入页面,页面出现原告参与投资制作并拥有版权的《神雕侠侣》电视剧作品,并标明提供下载及在线观看服务,经点击下载进入页面,再点击在线播放,同时用录像软件对在线播放的内容进行同步录制,即可下载及录制《神雕侠侣》电视剧作品。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对其构成侵权,于是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持自己合法权益。
一审被告不服终审维持原判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神雕侠侣》电视剧作品存储在自己的网站服务器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神雕侠侣》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计人民币71000元。
海南特因公司认为自成立以来并没有播放过该片,并且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其具上诉主体资格,不能证明具有著作权人身份,也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所证实内容因做公证时没有履行必要的检查程序,不能证明上诉人有播放行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审理改判。
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海南特因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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