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我一枝玫瑰花》著作权案宣判 人民音乐出版社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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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万先生(笔名勉行)在新疆采风时对一首新疆舞曲记谱配歌词,取名为《相爱》。1956年,葛先生以《相爱》为基础改编了《送我一支玫瑰花》,并将改编后的歌曲发表在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合唱曲集》。1959年,勉行也在《群众音乐》发表了与葛先生改编歌曲内容基本相同的《送我一枝玫瑰花》。1986年5月,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声乐曲选集》载有《送我一枝玫瑰花》,署名为“新疆民歌、葛先生编曲”。万先生认为该署名并不正确,葛先生和人民音乐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先生对新疆民歌的“记谱配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万先生对《相爱》享有与其独创性相应的著作权。《相爱》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新疆民歌),为促进民歌的传播、发展,应允许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和使用。因此,葛先生对《相爱》的改编并不侵犯万先生的著作权,《送我一枝玫瑰花》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新疆民歌的权利主体和对其改编有独创性贡献的葛先生。万先生主张葛先生和人民音乐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最后,法院驳回了万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万先生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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