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实务探讨 > 司法机关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将无所指的“宗教元素”注册为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日期:2016-12-05 来源:知产力 作者:陈志兴 浏览量:
字号: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为普通消费者,当见到“海会寺”品牌的豆腐乳时,不一定会觉得有什么不妥。但如果将语境放在商标审查实践,这“海会寺”商标未必就能注册下来,因为有“不良影响”条款在候着。

前段时间,笔者就恰好参与审理过这么一起案件。合议庭合议后的阶段性结论是,还得查一下是不是确实有“海会寺”这个寺庙,如果确实有这么个寺庙,那就认定具有不良影响,不应准予注册;如果实际上并没有这个寺庙,则考虑到当事人已经实际使用,还是应该准予注册。查询的结果是,确实存在叫做“海会寺”的寺庙,而且还不止一家。最终,合议庭认定将“海会寺”注册在第30类“豆腐乳”等商品上具有不良影响,应该予以驳回。

案子审结后,笔者一直在想,如果“海会寺”是一个虚拟的寺庙,不论是历史还是现实世界中都不存在这么一个寺庙,那么,将“海会寺”三个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对此,或许可以看看最高法院在“泰山大帝”商标案中的认定。

在“泰山大帝”商标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最终锁定于“泰山大帝”是否确有所指。对此,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也进行了归纳:万佳公司提交的《泰安市志》《泰安地区志》《中国神怪大辞典》等书籍及中国道家协会网站等网站中记载:东岳泰山大帝为道家众神之一,又有“东岳大帝”、“泰山神”、“东岳仁圣天齐王”、“泰山府君”等称谓,是道教的山神、阴间的统治者,其不但被历代帝王封禅,同时在民间百姓和道家信众中长期受到供奉和膜拜,具有极高的宗教地位。在有关“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的介绍中,均未提及“泰山大帝”。泰山石膏公司提交的《泰山文化谱新篇》《道教常识问答》等较少书籍以及新闻报道和论文中,提及了“泰山大帝”是道教神灵的称谓。

也就是说,一方认为“泰山大帝”无所指,另一方认为有所指。

那么,“泰山大帝”究竟是不是有所指呢?最高法院认为,这不仅需考量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也需考量相关宗教机构人士的认知以及道教在中国民间信众广泛的历史渊源和社会现实。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还得靠证据说话。

对此,最高法院做了三个层面的论述。

首先,虽然当事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也即二审法院认定的官方记载未记载“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称为“泰山大帝”,但有部分书籍、新闻报道和论文中提及“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称为“泰山大帝”。其次,泰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泰安市道教协会也出具说明证明“泰山大帝”系道教神灵的称谓,他们的认知本身即是相关宗教机构人士的认知。第三,道教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一种宗教,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道教信众广泛,有关记载道教的书籍、杂志、报道众多,因此,关于道教神灵的称谓也难言仅限于国家官方记载。据此,最高法院认定,“泰山大帝”的称谓系客观存在,具有宗教含义。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

可以看出,在“泰山大帝”商标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泰山大帝”是否确有所指,而最高法院也正是基于“‘泰山大帝’的称谓系客观存在,具有宗教含义”的认定,得出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的结论。

所以说,特定的“宗教元素”是否在宗教层面确有所指,确实是判断该“宗教元素”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重要标准。如果确有所指,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宗教元素”将会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是,如果该“宗教元素”是无所指的呢?也就是说,这个所谓的“宗教元素”完全是杜撰出来的,比如说,“女神”,虽然也带有“神”的字样,但并不是宗教层面的“神灵”,是无所指的。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会不会阻碍其注册和使用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结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此处使用的是“可能”,即特定标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的消极、负面影响是一种“可能性”,而并非要求该消极、负面的影响确实已经存在。因此,问题就转化为,将无所指的“宗教元素”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对相关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对此,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有些无所指的“宗教元素”对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根本不会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甚至不会有任何影响,比如上文举例提到的“女神”,完全是世俗层面的通用语,与宗教层面的“神灵”没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不排除某些无所指的“宗教元素”可能会对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例如,假定笔者杜撰出来“魔鬼宗”这么一个“宗教元素”,而且也确实是无所指的,但是,基于对其字面含义的理解(“魔鬼宗教”或者“魔鬼宗派”),可能还是会对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进而也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因此,对于将“宗教元素”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如下法律适用的思路:首先,如果该“宗教元素”在宗教层面确有所指,应该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如果该“宗教元素”在宗教层面无所指,并不能就直接认定没有不良影响,还得考虑其是否可能对相关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如果有这种可能性,则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否则,应该认定没有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