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权保护指南2015版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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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目录
雇用通晓该国语言并且熟知制度运转模式的人才
了解在华机构分工
什么是商标?
什么能注册为商标?
谁能申请商标注册?
什么产品和服务可进行商标注册?
什么商标可注册?
1.合法性
2.非功能性
3.显著性
4.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注册与维护的一般程序
国内注册
商标注册、维护或异议的特殊程序
何种行为构成商标假冒或商标侵权?
那些用途是允许的?
行政程序中的商标保护
工商行政管理局(AIC)
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采取何种行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AQSIQ)
海关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商标保护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民事诉讼,商标权人将获得何种救济?
刑事诉讼中的商标保护
何种行为造成商标犯罪?
确定犯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商标犯罪将受到何种处罚?
如何启动刑事程序?
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何为驰名商标?
商标如何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能够获得何种特殊保护?
内容摘录:
综述
利用现行体制,并确保公司一旦拟进入中国市场则必须符合中国的所有法律要求。
在中国的法庭上,同欧洲一样,不了解或措施不及时不能成为一个可以接受的理由。
近年来,中国各政府机构积极致力于使中国立法达到国际标准。在知识产权方面,尤其是2000年至2001年,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相关法律和实施条例经历了全面的改革和修订。在2014年中国对其商标法已经进行了深入改革。
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框架已大致成型(虽然时效限制、处罚和罚款方面的限制等诸多条款将继续引起外国投资者担忧),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仍给权利人带来严重困扰,而这些问题将因国家疆域过大和侵权者创造力高明而加剧。特别是商标权方面,伪冒产品产销规模不可小觑,然而,即便对于长期投资者和经营者,重大商业或刑事案件的取证仍相对困难。
无论其在中国是否设有办事机构,成功企业可能都会在某时发现其商标权在中国受到了侵害。然而要充分保护商标权并无所谓的万全之策,公司只能通过运用中国一切可用的有效法律手段来降低风险,当然其中的第一步就是注册商标。
第一部分:商标权的获取与维护
什么商标可注册?
商标注册必须符合两组要求,通常称作“(驳回的)绝对事由”和“(驳回的)相对事由”。中国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会同时核查两种事由: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
中国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会同时核查两种事由: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
另外,新版商标法引入了善意概念:“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
绝对事由
1. 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勋章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
·其他国家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或军旗;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
·表明实施控制、质量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
·“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
·带民族歧视性;
·夸大宣传并带欺骗性;
·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法律上对“不良影响”尚未定义。然而,我们可以将其看作西方概念中的“公共秩序”。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用作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或地名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 非功能性
这一要求特指三维标志,若其仅仅源自商品/服务功能性特征、或为取得特定技术效果、抑或为赋予商品实质价值,则不能注册为商标。
3. 显著性
显著性指标志必须是可区分的,必须能使某人商品/服务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分。要达到这个要求,标志仅由描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构成的标志组成,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缺乏显著特征是不够的。
然而,若某商标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变得容易识别,并获得显著性,则解决了上述“缺乏显著特征”的问题。
4.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
此类他人在先权利包括:相同的或相似的在先商标(如已注册的商标、未注册而已获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已向中国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而在前使用的商标、同类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见下文))在先权利还可以是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等。
中文商标
中国消费者可能会通过翻译或直译(音译)给外国商标起一个中文名字,所以建议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中文商标。 事实上,以罗马字母注册的商标并不能自动保护其不以相同或类似的中文形式而被使用或注册。
通过翻译或者直译(音译)以中文书写罗马字母商标的方式可能有好几种,特别是直译(音译)时,可用的音近汉字也许有好几个。
这就是为什么以罗马字母注册外文商标不足以形成对其中文商标保护的理由,除非外文对应着直接和唯一的中文译法,否则不能将其简单翻译成中文!
若该商标的中文版本已在其它亚洲国家存在,为避免混淆,建议确保其中文版本的一致性。
第二部分:商标权执法
何种行为构成商标假冒或商标侵权?
假冒常指在与受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标。
侵权指在与受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新版商标法在定义侵权时进一步指明了一点:“容易导致混淆的”相似。
这种区别对于实施刑事司法诉讼有着直接的法律意义,刑事诉讼只能在假冒的情况实施。
新版商标法还引入了“帮助性侵权”的概念,即“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
哪些用途是允许的?
当注册商标含有任何通用名称、设备、指定商品模型、或者任何直接提及质量的词语、主要原材料、功能、使用、重量、数量和其它指定商品特征或者任何地域名称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对这些元素的合理使用(称为“合理使用”)。同样地,如注册商标含有视为具有功能性的形状,其他人可使用该等形状。
此外,新版商标法对商标的第一使用人引入了一种特别保护,之后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人可能会对第一使用人提起诉讼。如果第一使用人可以证实在后续注册商标的申请之日前其已经在使用标志,其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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