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那些商标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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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馥春“五桶为记”维权案
同光年间,正当谢馥春在扬州红红火火如日中天的时候,一批小香粉店相继开张,清末民初多达50余家。但它们总是不能与谢馥春相抗衡。于是一些店家便偷偷仿冒谢馥春的产品四处兜售。为防假冒,当时主持店里业务的谢箴斋便用五只竹筒为商标,放在柜台上,名曰“五桶为记”,象征五路财神临门,大吉大利。
由于当时还没有什么商标法,你用“五桶”我也用“五桶”,扬州城里一下子冒出许多“五桶”商标的香粉店来。无奈之下,谢箴斋便向江都县府告状。县知事一番调查之后,遂下令各家停止使用谢馥春的“五桶”商标,谢箴斋随即用黑漆木牌,绘上红色“五桶为记”的商标,将木牌与谢馥春香粉老铺的招牌并列于店堂南北两侧。
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几天之内,扬州城里又一下子冒出13家谢馥春香粉铺来。万般无奈之下,谢箴斋一张状子告到北洋政府,直到民国四年大理院才作出裁决:任何店家不得冒用“谢馥春”店号。裁决之后,有些店家依旧不肯改弦更张,于是大理院派员到扬州查封了所有的冒牌“谢馥春”。谢箴斋打赢了轰动一时的远东商标第一案。
最纠结的商标官司
“凤凰岛”商标之争
2012年7月31日,江苏琴曼集团公司取得第3398761号“凤凰岛及图”(第39类)注册商标证书,这意味着,该公司与扬州凤凰岛生态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有关“凤凰岛”旅游商标长达10年的争夺战尘埃落定。最终,“凤凰”落户琴曼。
这场“凤凰岛”商标之争,要追溯到2002年12月10日。当时,江苏琴曼集团公司申请注册了名为“凤凰岛”的旅游商标以及“凤凰岛”餐饮住所商标。
经国家商标局审定,从2004年5月14日起,琴曼集团申请注册的“凤凰岛”旅游商标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这时,扬州凤凰岛生态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才发现,虽然2002年9月起,公司已分别注册以“凤凰岛”为名的活动物类、葡萄干类、啤酒类三大类商标,但“旅游服务类”并没有注册。
为阻止琴曼取得“凤凰岛”旅游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期结束前一周2004年8月7日,凤凰岛公司委托启名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异议书,以恶意抢注为由,要求驳回琴曼集团关于“凤凰岛”旅游商标的注册申请。2009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了商标异议裁定书,以凤凰岛是江苏省扬州市境内一个著名旅游风景区,被异议商标“凤凰岛及图”使用在“观光旅游、旅游安排”等服务项目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没有核准琴曼“凤凰岛及图”39类商标的注册。
2009年7月20日,琴曼不服裁决,委托扬州人民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1年3月2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琴曼集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同年8月2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将琴曼集团申请注册的“凤凰岛”旅游商标进行第二次公告。2012年7月31日,琴曼集团取得“凤凰岛及图”第39类注册商标证书,宣告“凤凰岛”商标之争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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